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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越位解释”税负 言太顺而名未正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08-19

  除了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在税收问题上“说三道四”。作为基本的法治常识,“税负法定”意味着公众对于税负有稳定预期。然而,目前税负问题很多时候却是由某一行政部门按照一个甚至属于最下位法的“条例”来规范,由此造成了税负的问题被“降格”为简单的行政管理问题。

  今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对于税收增长缘何这么快的疑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我国税收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并不是国家从制度上加重税负的结果。相反,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台了很多减轻企业或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8月17日《人民日报》)

  上半年税收完成数额以及增速公布后的第一时间,舆论和公众呼吁减税的声音就此起彼伏。财政部这次面向公众的“解读”可视为官方对减税呼吁的积极回应。可是,与其说它会消除公众的疑虑,倒不如说财政部不适当的澄清,会进一步增强公众对税收不可预期的恐慌心理。

  事实上,不管是税收的减轻还是加重政策,与财政部是否出面澄清实在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民主法治之下的“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设置、征收或者税负的减轻、加重,都应该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民主程序来决定,非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所能染指,比如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个税免征额的变更等等,都是如此。

  税收由于涉及到公众和权力机构的权力支配关系,因此只能由民主程序下最高权力机构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规制。在我们的法律语境下,这样的权力机构就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也就是说,除非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来变革税收政策,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在税收问题上“说三道四”。

  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基本的法治常识,“税负法定”意味着公众对于税负有一个稳定的预期,税收的增加只不过是税基的增加,与税负本身的变化没有任何关系。可是,就是这样的常识,尚且需要财政部不断重复,恐怕问题已经不单纯是财政部在法律上没有变更税负的权力问题了。

  从法理上讲,财政部的确没有变更税负的权力,但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财政部却有这样的实际操作权力。由于在我们的权力架构中,税负问题并没有完全被上升到民主宪政的高度,体现的并非权利和权力之间的支配关系,所以很多时候税负问题不是按照民主法治的原则来规制,而是由某一行政部门按照一个甚至属于最下位法的“条例”来规范,由此造成了税负的问题被“降格”为简单的行政管理问题。

  最为典型的例证是,印花税的税率确定、调整和征收竟然是由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来规范,也就是说,印花税的税率调整尽在财政部的掌握之中。所以我们“有幸”目睹在2007年5月,财政部出尔反尔地在深夜调整印花税税率,成为导致股市大幅振荡的“5·30惨案”的“搞手”。有这样的前车之鉴,谁又敢轻易相信财政部所谓“税负没有加重”表态的真实性?谁又会天真地认为税负真的就是“法定”的?恐怕没有民主宪政的完善,像财政部这样“越位解释”,只会让公众面对澄清时“解释越多恐慌越多”。(羊城晚报 志灵)


【责任编辑:史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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